(一)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对市、县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三)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推动和开展妇女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生产、生活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
(五)做好家庭和儿童工作,关心妇女儿童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
(六)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积极组织和发展各类妇女组织。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七)承担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