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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川交警:#五大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
    2020-03-24 09:21:43 浏览:2092次 【  发布者: 铜川交警宣传

    案例一

    20200105日06时50分许,周某某驾驶陕A3Y5XX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家村段时,与沿长虹南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0年01月02日07时30分许,封某驾驶陕A1YPXX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新区长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家村段停车开启车门时,与童某某驾驶的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童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封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童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三

    2020年01月06日10时30分许,樊某某驾驶陕A3UN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新区鸿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岭小区段时,撞于张某某驾驶的陕BN70X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樊某某和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根据樊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四

    2020年01月06日20时00分许,刘某驾驶陕BV10XX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龙记新都会小区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与何某某驾驶的沿新都会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无人员受伤。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刘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何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五

     2020年01月08日17时57分许,李某驾驶陕B989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新区华原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原西道与丹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沿华原西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陕BDS0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李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根据杨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六

    2020年01月10日08时10分许,邱某驾驶陕BHQ6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新区长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岭天下小区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文某某驾驶的沿长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陕BT21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文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根据邱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文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七

    2020年01月11日11时40分许,戚某某驾驶陕B466XX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陕汽重装厂前左转弯掉头时,与闫某驾驶的沿大唐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陕A87K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陕A87KXX号车辆又与停放在道路东侧边缘潘某某驾驶的陕BMM0XX号小型客车及文某某驾驶的陕BY11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闫某受伤及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根据戚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闫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人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文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八

     2020年01月11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陕A5H7XX号小型客车沿铜川市新区正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路与长虹路交叉路口(事发时路口信号灯为持续闪烁黄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陕AN7D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根据张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望,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根据刘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九

     2020年01月14日08时10分,宋某驾驶陕BT41XX号小型客车沿华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原大道与长丰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魏某某驾驶的沿华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陕D360XX号小型客车相撞,后与周某某驾驶的沿华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陕BZH0XX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无人员受伤。

    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魏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当事人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十

    2020年03月03日15时30分许,陈*红驾驶陕A17U**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棋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公里700米时,因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与向对方向陈*军驾驶的鄂S331**号东风牌重型货车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陈*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陈*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十一

    2020年03月18日18时许,崔*驾驶车牌号为陕A9UM**的小型轿车,沿雷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雷哭路41公里300米弯道时,因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与相对方向汪*康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189**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崔*、汪*康轻微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汪*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铜川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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