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三条、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下述26名机动车驾驶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逾期将依法录入注销信息,并予以公告驾驶证作废。 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021年7月29日